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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檢舉他人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檢舉人得 請求其所處罰鍰百分之三十作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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