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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計畫資訊公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都市計畫資訊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使用。但政 府機關因公務使用或已達成互惠協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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