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高雄市都市計畫資訊之公開及有效管理,整合都市計畫資訊,特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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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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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都市計畫資訊如下:
一、依法公告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二、都市計畫研究規劃之住宅資訊及其相關資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得公開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得以紙類或磁性檔方式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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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切結書一份。
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資訊性質、申請用途,限制提供都市計畫資訊之
種類及範圍。
第一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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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資訊之使用以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為限。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都市計畫資訊轉錄、轉售
、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著作權法、檔案法、行政資訊公開辦
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使用都市計畫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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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出版品、簡報、書面報告、申請文件或參與採購投標引用都市計畫
資訊時,應於資訊右下角標示主管機關核准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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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都市計畫資訊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使用。但政
府機關因公務使用或已達成互惠協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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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加值利用都市計畫資訊所產生之他項成果,應先取
得主管機關加值利用授權事宜後,始得對外販售或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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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資訊僅供參考使用,使用者引用時應負查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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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資訊之受理申請、提供及更新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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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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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時,其
收費標準得以磁性檔資訊百分之十、紙類資訊百分之五十收取之。
因承攬或受託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業務而申請都市計畫資訊者,經
定作或委託機關審核確認後,得準用前項收費標準。
政府機關與主管機關間本於資訊共享原則,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互相提供
資料者或因公務使用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得酌收費用或免費提供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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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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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性檔價格表【單位:元(新臺幣)/每幅】 │
│ (碟片、磁片、郵遞費用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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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地形圖層(不│全部圖層(含都市│
│ 項 目 │含都市計畫分區及│ │
│ │樁位) │計畫分區及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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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圖 CAD檔(一千分之一│ 1000 │ 1200 │
│)( DW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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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分之一) │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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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分之一) │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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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分之一) │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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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圖 GIS圖檔( DXF、 │ 1000 │ 1200 │
│ SHP及 TAB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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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圖 PDF檔 │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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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圖(軍事地區無資料)│ 100 │
│(公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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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書面資訊 │ 2(每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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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類價格表【單位:元(新臺幣)/每張】 │
│ (郵遞費用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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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A4 │ A3 │ A0(藍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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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圖(各比例尺)│ │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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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位圖 │ │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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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書面資訊 │ 5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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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圖(彩色) │ 100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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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二萬分之一都│ │
│市計畫使用分區彩色│ 640 │
│參考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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