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之使用保證金金額按年使用費之半數計算,並應以現金或 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繳納。 前項使用保證金於管線事業機關(構)結束使用共同管道並拆除所使用 之管(纜)線完畢,且無應扣抵使用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