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須於使用前七天辦理申請手續(申請書如附件 一)並一次繳清場地費用,(如附件二)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其所繳之 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之: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本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