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五甲國宅社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須於使用前七天辦理申請手續(申請書如附件
  一)並一次繳清場地費用,(如附件二)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其所繳之
  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之: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本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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