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五甲國宅社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9日

所有條文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維護五甲國宅社區活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規則。

  本中心各項設施之使用管理與維護由本府國民住宅單位負責辦理。

 
  凡有關社區之文化藝術、社教活動及機關團體集會得申請使用本中心。

 
  使用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
  一、以集會演出,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二、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三、違背國家政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之主題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一般婚喪喜慶宴客者。

 
  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須自行增加設備,應事先向本府國民住宅管理單位申
  請,經核准後方可使用。使用後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使用本中心如有毀損應照時價賠償或負責修復,不得異議。

  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須於使用前七天辦理申請手續(申請書如附件
  一)並一次繳清場地費用,(如附件二)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其所繳之
  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之: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本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