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維護五甲國宅社區活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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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各項設施之使用管理與維護由本府國民住宅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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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關社區之文化藝術、社教活動及機關團體集會得申請使用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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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
一、以集會演出,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二、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三、違背國家政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之主題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一般婚喪喜慶宴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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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須自行增加設備,應事先向本府國民住宅管理單位申
請,經核准後方可使用。使用後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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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如有毀損應照時價賠償或負責修復,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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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須於使用前七天辦理申請手續(申請書如附件
一)並一次繳清場地費用,(如附件二)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其所繳之
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之: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本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
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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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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