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供應水源、加水站場所、設施之變更或衛生管理人員之異動,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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