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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受託水質檢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託檢驗所送水樣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地面水、地下水、自來水不屬本縣者。 二、水樣包裝不妥、標籤不明或內容不符者。 三、送驗水樣保存不當者。 四、遞送過程中發生損壞或有污染現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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