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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兵徵訓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凡應徵國民兵入營實施體格檢查時,經軍醫驗退或在受訓期間因病請求 自願返家療養並完成退訓手續者,由本府兵役處派員護送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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