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船務人員包括正(副)駕駛、正(副)司機、加油長、舵工、水手、加
  油、及收船票之服務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浬程獎金:
  (一)不分航線,正(副)駕駛每月之航行浬程,未達二百海浬者不給
        與獎金,三百海浬以內者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四點,超過三百海浬
        之部分,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八.五點。
  (二)其他船務人員以各班船正(副)駕駛之浬程獎金為準。正(副)
        司機(輪機長)按百分之九十,舵工、加油長按百分之八十,水
        手、加油按百分之六十,船服務員按百分之四十發給。
  二、安全獎金:
  (一)各航線所有人員當月確能遵守規定使渡輪安全航行無海事記錄者
        ,按照各人當月航行浬程,正(副)駕駛,正(副)司機,每海
        浬給與獎金二點,舵工、加油長、水手、加油,及船服務員各給
        與獎金一.七點。
  (二)前鎮航線渡輪載運危險品時,正(副)駕駛每航次給與三十點之
        獎金,其他船務人員則按前款之百分比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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