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任務編組之幕僚作業由機關內郭舀位承辦,如確有必要設置兼任業務人
  員,以八人為原則。
  前項如涉及設置專任人員者,應比照組織編制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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