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事業機構經核定獎助後,應於核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與
  獎助金價值相當之擔保品,作為計畫執行期間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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