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規劃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或其人力發展等事項。
二、辦理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或就業適應訓練活動等事項。
三、辦理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重建或促進就業相關服務措
施等事項。
四、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人員或單位等事項。
五、辦理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座談、研討或觀摩等活動。
六、辦理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之研發、展示、諮詢或推
廣等事項。
七、公私立機關(構)購置、改裝或修繕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
八、其他經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
就業基金委員會)決議辦理之身心障礙就業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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