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使用大禮堂及簡報室,而放棄使用者,已繳納之保證金無息返還
  ;其他費用依下列規定無息辦理:
  一、因不可抗力致無法使用者,全數返還。
  二、使用日之三日前申請返還者,全數返還。
  三、使用日前三日內申請返還者,半數返還。
  不符前三款規定者,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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