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
  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應經服務單位核准始得離去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