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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 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應經服務單位核准始得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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