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館場所;已經核准使用者,得立即停止
  其使用:
  一、活動或會議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或會議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或會議內容有損及本館建築或設備之虞。
  四、活動或會議內容含有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
  依前項規定停止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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