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館場所;已經核准使用者,得立即停止 其使用: 一、活動或會議內容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或會議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或會議內容有損及本館建築或設備之虞。 四、活動或會議內容含有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 依前項規定停止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