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合法房屋現住人口、傢俱搬遷費,以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住所設有戶
  籍並有居住事實,且辦理戶籍遷出或住址變更或整棟房屋均拆除者為限
  ,每戶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每戶人口(以戶口名簿為準)超過四口者每
  增加一口加發新臺幣四千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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