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屋現住人口、傢俱搬遷費,以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住所設有戶 籍並有居住事實,且辦理戶籍遷出或住址變更或整棟房屋均拆除者為限 ,每戶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每戶人口(以戶口名簿為準)超過四口者每 增加一口加發新臺幣四千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