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公共工程用地合法房屋之拆遷補償
  ,特訂定本辦法。

  合法房屋之查估補償標準,以重建價格補償,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房屋: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附表一)等於重建價格。
  二、圍墻:補償價格依附表二估算。
  三、室外附屬雜項建造物依附表三估算。
  前項第一款重建單價已包含裝修、一般水電、瓦斯、衛生等附帶設備之
  補償,徵收用地界線為拆除線,但為考慮實際拆除之結構安全必要延長
  至安全拆除線者,其增加之面積合併拆除面積計算。

  合法房屋重建價格之計算不因地段而異,其因時間經歷所受之損耗不予
  扣除。

  合法房屋補償面積依實際丈量之,拆除後剩餘房屋無法繼續使用或位於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申請全部拆除,其面積合併拆除面積計算。

  合法房屋拆除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將建築物(含附屬建物)全部拆除,
  並搬清室內傢俱物品及運清廢棄物經查屬實者,每戶發給建築物補償費
  百分之五十之拆除獎勵金。

  自動拆除期限得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逾期未拆,由主辦單位代
  為拆除時,有關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所有權人應自行搬離,否則如有
  毀損滅失,不另予賠償。

  合法房屋現住人口、傢俱搬遷費,以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住所設有戶
  籍並有居住事實,且辦理戶籍遷出或住址變更或整棟房屋均拆除者為限
  ,每戶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每戶人口(以戶口名簿為準)超過四口者每
  增加一口加發新臺幣四千元正。

  合法房屋內有特殊設備應遷移者,另行查估補償其搬遷費。

  合法房屋之查估補償標準得由本府視物價情形調整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