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遊民查無確實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由本府社會局依兒
  童、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