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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遊民查無確實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由本府社會局依兒 童、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相關法令,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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