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若
需使用現場之設備,須經本府同意後,方得使用。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三、不得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之行為,活動音量請依
照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第二類規定辦理。
四、駛進本場地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一點七五噸,卸貨後應立即離
開不得滯留。
五、不得有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六、各項演出或活動未徵得本府同意,不得對外販售票券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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