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農用拼裝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領有使用牌證農用拼裝車,使用規定如下:
  一、限在本縣轄區鄉村道路行駛。
  二、不得進入市區或重要公路幹線或越區行駛。
  三、不得變更原登記規格。
  四、不得載客。
  五、每小時行駛速度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六、裝載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三百公分。
  七、附載人數,除操作人外,附搭助手不得超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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