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使用牌證農用拼裝車,使用規定如下: 一、限在本縣轄區鄉村道路行駛。 二、不得進入市區或重要公路幹線或越區行駛。 三、不得變更原登記規格。 四、不得載客。 五、每小時行駛速度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六、裝載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三百公分。 七、附載人數,除操作人外,附搭助手不得超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