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戶外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相關文件,係指下列證明文件:
一、展演活動場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使用同意書。
二、有外籍表演者,應檢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外籍表演者演出證明。
三、流動廁所租借證明或文件。
四、施放高空煙火者,應檢具本府消防局許可高空煙火施放證明。
五、展演場地所轄稅務機關之娛樂稅票券驗票證明。
六、展演場地之鄉(鎮、市)公所垃圾清潔押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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