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相關文件,係指下列證明文件: 一、展演活動場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使用同意書。 二、有外籍表演者,應檢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外籍表演者演出證明。 三、流動廁所租借證明或文件。 四、施放高空煙火者,應檢具本府消防局許可高空煙火施放證明。 五、展演場地所轄稅務機關之娛樂稅票券驗票證明。 六、展演場地之鄉(鎮、市)公所垃圾清潔押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