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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體育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使用體育場場地、器材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應予修復。經體育場修復 者,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予追償。使用器材如有遺失, 並應照時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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