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設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回收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進入土資場之收費標準,每立方公尺不得超過新台
  幣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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