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之體育場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得停止使用,且保證金不予 發還。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 位禁止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館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體育場所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