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獎勵優秀學生設立獎學金,特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本府財政科科長、主計室主任、教育局局長、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
      長。
  二、縣教育會理事長。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各一人。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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