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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基金之收入、保管及支用由社會處辦理,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四條收入之資金,應直接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六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社會處依照年度預算程序 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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