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
會處)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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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入、保管及支用由社會處辦理,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四條收入之資金,應直接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六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社會處依照年度預算程序
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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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財政處處長、衛生局局長共三人。
二、學者專家、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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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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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社
會處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
,未繳回者,管理機關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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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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