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鄉志書之纂修應參考下列基準,並避免冒濫或迷信:
一、志書應以中文纂修,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音譯為之
,並附載原文。
二、志書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繪製精印。
三、繪製鄉輿圖,對於鄉(鎮、市)界,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
明。
四、志書輿圖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及都市計畫圖外,並應將地形、水道、
交通、地質、、物產、氣候、街道、港灣、名勝、文化資產及古蹟
等,分別繪製專圖。
五、地方文化資產,如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
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等,應攝影編入,並加說明。
六、志書應將土地、住民、經濟、文化、教育、政事、選舉、社會等情
況編入,並列分析統計。
七、志書應列藝文一門,文學藝術並重。
八、革命先烈與抗敵殉難烈士及依褒揚者之事蹟,應予編入,既往鄉賢
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者,得酌量編入。
九、志書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十、志書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
十一、志書各門之纂修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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