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豐濱鄉志書纂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6日

所有條文

  豐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本鄉編纂志書得以忠於史實,並承先
  啟後,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四目訂定本辦法。

  本鄉志書之纂修以二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

  本鄉志書之纂修,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本鄉志書纂修事宜,由本所負責辦理。編纂志書,得向有關機關、團體
  、個人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約請專門人士協助完成之。

  本鄉志書之編纂,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並由本所或聘請
  專家學者審查。

  本鄉志書初稿完成後,由本所聘請專家學者審查,並應將志稿連同審查
  意見書函請縣府審定。

  本鄉志書之纂修應參考下列基準,並避免冒濫或迷信:
  一、志書應以中文纂修,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音譯為之
      ,並附載原文。
  二、志書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繪製精印。
  三、繪製鄉輿圖,對於鄉(鎮、市)界,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
      明。
  四、志書輿圖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及都市計畫圖外,並應將地形、水道、
      交通、地質、、物產、氣候、街道、港灣、名勝、文化資產及古蹟
      等,分別繪製專圖。
  五、地方文化資產,如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
      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等,應攝影編入,並加說明。
  六、志書應將土地、住民、經濟、文化、教育、政事、選舉、社會等情
      況編入,並列分析統計。
  七、志書應列藝文一門,文學藝術並重。
  八、革命先烈與抗敵殉難烈士及依褒揚者之事蹟,應予編入,既往鄉賢
      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者,得酌量編入。
  九、志書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十、志書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
  十一、志書各門之纂修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本所纂修志書應編列預算。

  本鄉志書印刷完成後,應分送有關機關學校及圖書館典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