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使用執照核發後始提出者。 二、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者。 三、施工前進行之建築基地現況調查及鄰房現況鑑定,受損戶曾受通知 二次以上,拒絕配合且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