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調處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使用執照核發後始提出者。
  二、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者。
  三、施工前進行之建築基地現況調查及鄰房現況鑑定,受損戶曾受通知
      二次以上,拒絕配合且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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