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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許可變更使用類組之效力,不及於原使用執照;其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者,變更前之類組按原領使用執照之類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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