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者,令其退場,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維護會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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