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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者,令其退場,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維護會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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