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各處置處長一人,必要時 得設副處長一人,承行政長官之命,掌理各該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轄 機關事務及所屬職員。 各處視事務之需要,分別置秘書、科長、技正、督學、視察、編審、技 士、技佐、科員、辦事員,其員額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