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暫設行政長官公署,隸屬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依據法令
綜理臺灣全省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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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布署令,並得制定臺灣省
單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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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受中央之委任,得辦理中央行政。
臺灣省行政長官,對於在臺灣省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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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
二、民政處。
三、教育處。
四、財政處。
五、農林處。
六、工礦處。
七、交通處。
八、警務處。
九、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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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必要時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
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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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一人,輔佐行政長官處理政務。
秘書長下設機要室、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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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各處置處長一人,必要時
得設副處長一人,承行政長官之命,掌理各該處事務,並指揮監督所轄
機關事務及所屬職員。
各處視事務之需要,分別置秘書、科長、技正、督學、視察、編審、技
士、技佐、科員、辦事員,其員額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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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置參事四人至八人,撰擬審核關於本署法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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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得聘用顧問、參議、諮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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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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