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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消防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未設政風室者, 其政風業務由縣(市)政府政風室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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