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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中心得聘用專任主任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各若干人,並視業務需要 得酌聘兼任講師,其人數均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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