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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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各置主任一
人,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各該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
主任一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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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設左列各組及工場:
一、教務組:掌理訓練計畫、編訂課程、實施各項訓練及學籍登記、成
績考查及訓育實施、學員生活指導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財產管理、工友管理及庶務等事項。
三、實習工場:掌理實習機件保養、車輛修護、車輛調度及技工管理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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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各置課長二人、場長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二人,並置幫工
程司、教官、課員、工務員、辦事員、雇員、業務工、技術工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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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各置會計員一人,並置佐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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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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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得聘用專任主任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各若干人,並視業務需要
得酌聘兼任講師,其人數均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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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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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人員之任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依照臺
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用,除
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
會計、人事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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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得設流動訓練隊,擔任巡迴訓練事宜,其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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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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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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