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