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分別隸屬於縣
  (市)政府,受各該縣(市)政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由縣(市)政府規定之,並報臺灣省政府備查。

  地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二、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三、地目變更及地目等則銓定調整事項。
  四、其他地籍管理事項。
  五、地價業務事項。
  六、地權調整事項。
  七、土地利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縣(市)政府地政局(科
  )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
  。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地政事務所設政風室者,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地政事務所得分二至四課辦事,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分設二課;編
  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課;編制員額四十人以上者
  ,分設四課。另得設資訊課。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