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稅務人員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稅務機關除將眷屬補助費按比例撥交互助會作為互助經費外,應在財
  務罰鍰提撥稅務稽徵機關獎金項下撥付百分之二十作為互助經費,劃撥
  專戶儲存,並函請互助會備查。
  互助人員應按月繳納月費,六職等以上人員每人一百二十元,三職等至
  五職等人員每人九十元,一職等及二職等人員每人六十元,由各該參加
  互助機關出納單位按月於發放薪津時扣繳,並於十日內劃撥專戶儲存,
  列冊送請互助會備查。
  互助會如財務發生困難時,由互助人另行繳交互助費,其標準及實施日
  期由互助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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