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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縣市主管機關拆除廣告招牌或建築物設施、設備之費用,由所有權人、 營業人(使用人)負擔。拆除後之遺留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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