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劃定或變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時, 應詳述水源概況、保護區域範圍及劃定或變更範圍之理由,檢附比尺不 小三千分之一標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圖,報由建設廳會同有關機關 勘查劃定後,陳請本府核定公布,並應在該區域範圍設置標誌。但涉及 院轄市者,由本府轉請內政部公布。 前項勘查費用由申請自來水事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