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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救火栓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火警發生時,消防機構應迅即通知當地自來水事業派員赴火場調整附近 水閥,提高水壓集中水量協助救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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