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救火栓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為加強維護管理救火栓,充分發揮其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火栓係指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為配合公共消防
  需要設置之救火栓而言。

  自來水事業設置救火栓後,應將規格、位置等有關資料建立記錄卡,繪
  入配水管網圖內,並通知當地消防機構共同維護管理。

  消防機構每月應檢查救火栓一次至二次,並得訂定日程表通知當地自來
  水事業會同查驗性能及水壓,自來水事業應即依照查驗結果辦理,並以
  書面通知消防機構。

  消防機構平時發現救火栓失靈或損壞,應迅即以書面通知當地自來水事
  業,自來水事業應於接到通知日起兩週內修復完竣,並以書面通知消防
  機構。

  救火栓損壞之修理費用,除由破壞者應負責賠償外,概由自來水事業負
  擔。

  火警發生時,消防機構應迅即通知當地自來水事業派員赴火場調整附近
  水閥,提高水壓集中水量協助救火工作。

  道路工程施工時,道路管理機關施工單位應事先協調自來水事業配合遷
  移救火栓或提高有關救火栓制水閥,其費用由道路管理機關與自來水事
  業各半負擔。未事先通知以致救火栓被埋或損壞而影響消防作業時,應
  追查道路管理機關責任。

  消防機構與自來水事業應密切連繫,訓練有關人員熟識每一救火栓性能
  、狀況及明確位置。

  救火栓之裝置應採用地上式。但無人行道之狹窄道路,得採用地下式。

  地上式救火栓露出地面之栓體表面應塗以紅色漆,並將頂蓋部分加塗夜
  光漆。地下式救火栓應用地上物設標誌鈑(如附圖Ⅰ),或於適當地點
  埋設標誌椿(如附圖Ⅱ),標明其相關位置。

  消防機構使用救火栓時,應視配水管口徑與水量之關係(如附表)調配
  消防車。直接抽水灌救時.以水管流動水壓不降至負水壓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