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指定他人為礦場負責人,應於礦場申報開工時,填具申請書報
  請礦務局核備。
  前項礦場負責人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五歲。
  二、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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