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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礦業權者指定他人為礦場負責人,應於礦場申報開工時,填具申請書報 請礦務局核備。 前項礦場負責人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五歲。 二、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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