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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業用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登記命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新品種之命名,以育成或引進試驗單位或個人之簡稱冠於其上,採分工 合作方式育成者,應冠以「臺」字,並以號數識別之,但有特殊情形者 得以其他名稱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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