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業用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登記命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農業用動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種
  之登記命名,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品種,係指農業試驗研究機關、學校或個人分離、定性而
  育成或引進後經馴化、選拔之動植物及微生物群體,具有與現有品種能
  辦別之一個以上顯著重要特性,且其主要性狀具有遺傳性與穩定性者。

  申請新品種登記命名時,應將左列資料逐項詳細說明,並檢附有關照片
  (四寸)二十份送本府農林廳(以下簡稱農林廳)審查:
  一、動、植物及微生物名稱。
  二、申請登記命名之品系代號。
  三、育種目標。
  四、親本來源及特性。
  五、育成經過。
  六、品種特性。
  七、品種優劣點。
  八、栽培(飼養)方式及注意事項。
  九、育種人員姓名及其資歷。

  申請登記命名之品種,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單位產量價值較已登記之品種優良。
  二、品質較已登記之品種優良。
  三、具有特殊性狀或病蟲(疾病)免疫效果優點。
  四、具有學術研究或應用價值。

  新品種登記命名之審查依左列規定:
  一、初審:由農林廳依申請登記命名資料審查,符合登記命名條件且資
      料完備者,提請複審。
  二、複審:由農林廳依初審合格新品種之品類、特性,聘請有關學者專
      家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之。複審包括田間實地勘查。
  前項第二款審查委員會由農林廳廳長擔任召集人,並於審查任務完畢後
  撤銷之。

  申請登記命名之新品種經審查合格後,由審查委員會予以命名。
  經命名之新品種由育種單位或個人檢附品種特性表送農林廳層轉本府公
  告之,並由農林廳函送有關試驗所登記。

  新品種之命名,以育成或引進試驗單位或個人之簡稱冠於其上,採分工
  合作方式育成者,應冠以「臺」字,並以號數識別之,但有特殊情形者
  得以其他名稱命名。

  未經登記命名之新品種不予推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