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蔬菜、青果、豬、牛、羊、魚、貝、介類除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本府核准
  者外,均應在當地市場作第一次批發交易:
  一、用於家畜改良推廣者。
  二、用於醫藥製造及衛生試驗者。
  三、生產者辦理共同運銷者。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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