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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海上作業漁民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港區檢查 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公立機構、區漁會出具之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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