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海上作業漁民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港區檢查
  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公立機構、區漁會出具之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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